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Bureau de l'Économie et du Commerce de l'Ambassad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en République Algérienne Démocratique et Popu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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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新车经销商活动形式

阿尔及利亚官方通讯社《阿通社》8月23日发布题为《明确新车经销商活动形式》的报道,全文摘编如下:

最新的政府公报(第49号)公布行政法令,规定了开展新车经销活动的条件和形式。

进口新车并原样转售的活动对根据现行法律以商业公司形式设立的经销商开放,经销商须持有由负责工业的部长所颁发最终许可。

该活动仅适用于由本国居民经销商全资拥有的商业公司,车辆进口受配额制度限制,在透明的标准上进口的车辆品牌应遵守配额。

该法令第4条规定,经销商签订的特许经销合同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令规定,经销商法人只能申请一张允许其从事该活动的经销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最多只可代理两个汽车品牌。授予新车经销活动最终许可将视是否遵守规范而定。

经销活动的申请人必须获得由负责工业的部长颁发的临时授权。申请临时授权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授权申请书、公司章程副本,其中应突出显示特许经营者的活动代码。

临时授权由负责工业的部长在开出收据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签发。法令第17条规定,从事经销活动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包括车辆展示、售后服务、零配件和存储空间,存储空间的最小面积要求已在规范中明确。

经销商必须拥有由相关证明文件明确的,具有专业资格和/或在营销和机械领域至少5年经验的员工。

该法令进一步规定,要求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其分销网络,新车、挂车和半挂车经销网络必须在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覆盖其他地区(东部、西部、南部、北部)。新移动机械经销商则为24个月(自最终许可批准之日起)。

法令指出,经销商只能交付经过工业部门一致性审查的新车,新进口的车辆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如无规定则依照国际公认标准执行。

经销商必须有足够的原厂或制造商认可的备件和配件库存,以保证车辆的保修和售后服务。

禁止汽车经销商为其他经销商进口其已经工业部批准的销售网络以外的车辆。

新车订购表上出现的销售价格必须明确且不能修改,也不能增长,该价格必须包含所有税费,包括可能的减价、折扣以及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