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标签规定 |
|
| 2007-09-21 03:45 文章来源:驻阿尔及利亚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商品标签是阿消费者保护法中明确提出的消费者对所售商品知情权的重要部分,阿政府对此公布专项法令规定了商品标签的印制内容及要求,有关规定如下:
(一)非食品家用消费品的标签
商品的标签必须清晰可读、不易抹去,以本民族语言表示,同时可采用另一种语言作为补充。商品标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名。该名称必须与商标和独创性名称相区别,使消费者能识别所售商品的本质
2、净数量,以国际通用单位表示
3、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公司名称、地址、商标信息
4、其他需要注明的信息
以上信息不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尤其是对于商品的性质、组成、质量、用途、生产途径、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数量等内容,必须真实、明确的予以表示。另外,对某商品的标签描述也不能对与其同类产品作过分的区分。
(二)食品标签
所有包装后出售的食品都必须贴上标签,标签必须清晰可读、不易抹去,以本民族语言表示,同时可采用另一种语言作为补充。商品标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名,必须使消费者明确了解该食品的实质、状态,与商标与独创性名称相区别,避免产生误导
2、必要时,列出成分及配料清单
3、净数量,以国际通用单位表示:液体用体积表示,固体用重量表示,习惯上以单个销售的注明个数,浸泡于液体中的固体食品则标明除去液体后固体部分的净重
4、生产日期、消费截止日期、保存条件
5、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公司名称、地址、商标信息
6、必要时,列明使用方法及条件
7、其他需要注明的信息
有一些食品可免标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包括食盐、食糖、醋、糖果,酒精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面包、糕点等生产后须在较短时间内(一般为24小时)内消费的事物,可发酵的奶酪等。
与一般消费品一样,食品标签中的信息不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不能使其与同类产品过分的区分开来,另外,食品的标签中不能带有对某些疾病预防、治疗性的表述(矿泉水和一些特殊食品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