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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规定
2007-09-21 03:47  文章来源:驻阿尔及利亚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原则性说明
  阿尔及利亚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有境内销售的产品和服务都需有防止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或物质利益有害之风险的保障机制,所有可供消费的产品及服务必须符合法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具体贯彻到实际中,即生产者、中间商、经销商等产品进入消费环节过程中的所有介入者,都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格,符合有关法律。政府部门有权在产品进入消费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对其进行合格性检验,以防止上述风险。所有本地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经过合格性检验方可销售。

  (二)商检部门
  阿尔及利亚与其国内生产有关的商检部门主要为阿尔及利亚质量和包装检查中心(Centre Algérien du Contrôle de la Qualité et de l’Emballage,简称CACQE)及其驻各省的实验室。对进口商品检查部门为海关边防质量检查和制止走私部门。

  (三)商检有关程序
  1、检验内容和方式
  商品检验主要为合格性检验,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对某类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相关质量和技术要求。检验方式包括现场观察检测、审核有关文件、取样检验、询问有关责任人等。商检机构在检验后下达检验纪要,判断是否合格,也可进一步的进行取样化验或其他预防性和保留性措施来对接受检验的商品采取措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宗旨。
  2、有关取样检验
  一般来说,对某批产品取样数量为3件(某些细菌学检测的、质地易改变的对象可只取一件)、:一件直接用于分析检测,另两件备用。抽取的3件样本必须相同,具有代表性。
样品抽取后应封存,其中一件由货物所有者保存,另两件送往质检部门,这其中一件送实验室,另一件备用或在某些情况下亦送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一般应在收到样本后30天内作出实验报告,提交给商检部门。
  3、检验不合格的处理
  商检部门对一般检查或取样检验后的产品,其检测结果存在不合格的可能的,可对其进行临时扣留、处理(使其检验合格)、改变用途、查封、销毁等措施。
商检员根据有关检测结果若怀疑有不合格的情况,则可采取临时扣留的措施以便进行复检。一般复检时间为15天,若不能确认不合格的情况,则撤销扣留。若复检证实产品的确不合格,则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改变用途,包括将产品送交某一机构直接或经过加工以合法目的使用;将产品送交有关部门由司法部门裁决;将产品送回负责其包装、生产或进口的机构。
  (2)查封,查封后交由司法部门裁定是否解除查封或者充公。
  (3)销毁,当不合格商品被认为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或使用时,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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