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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争法规
2007-09-21 03:49  文章来源:驻阿尔及利亚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市场自由定价
  阿尔及利亚实行了较开放市场经济,产品由市场自由定价,但对于战略性产品或出现了价格过度上涨导致市场出现较大混乱,造成有关产品供给长期困难,或出现自然垄断的局面,政府可以采取一定手段来抑制价格飞涨,但措施实施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另外,若价格出现不正常的下跌,以至与产品生产、加工的成本出现较大偏差,政府也可以介入进行调节。
  (二)商业合同规范
  阿尔及利亚法律对于商业合同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性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商业合同的要素、不正当条款及有关监督机构。
  1、商业合同构成要素:合同标地(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征,支付方式,交付条件、交货期限、迟付罚款、保修条件、解决争端条件和撤销合同程序。
  2、不正当条款。以下12类看作不正当条款:
  (1)经济主体缩减了合同有关内容,取消保护消费者的条款;
  (2)单方可以修改合同;
  (3)规定消费者在撤销合同时须支付经济主体补偿金;
  (4)若消费者未履行义务,经济主体却给与补偿;
  (5)取消消费者进行申诉的条款;
  (6)在合同缔结后,将额外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7)规定在消费者未履行合同时,扣留已经支付的款项;
  (8)未规定经济主体在未履行义务时应支付消费者补偿金的条款;
  (9)对消费者不平等的约束或限制;
  (10)强制执行合同时,经济主体未履行对等义务却让消费者承担有关费用;
  (11)规定经济主体逃脱义务的条款
  (12)对消费者承担其责任范围的义务施压
  3、有关监管机构:贸易部设立不正当条款委员会,仅行使顾问型职能,阿所有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都可向其提出申请审核有关合同,该委员会定期发布报告。
  (三)限制性行为
   以下六类行为被法律归为限制性的:
  (1)限制市场进入的行为;
  (2)限制生产和投资的行为;
  (3)分割市场或供货来源;
  (4)阻碍市场自由定价,人为操控价格上扬或下跌;
  (5)对商业合作伙伴对等的交易强加不平等条件,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
  (6)合同缔约是要求合作方接受有关与合同标地无关的额外条件。
  但是,有关经济体在保证其行为有利于经济技术发展时、或因为促进就业需要或者巩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可适度采取上述限制性行为。
另外,法律明确禁止市场和行业垄断。
  (四)企业合并规范
  关于企业的合并、并购,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合并或并购后有关企业的市场分额不得超过40%,如超出,则将采取一定手段控制或直接不予以批准并购行为。
  (五)商业行为准则
  阿尔及利亚政府04-02号法律规定商业活动必须透明、诚信。透明指有关企业必须公开产品价格和销售条件,售货必须开发票,对于一部分类型的商品还需开具送货单。诚信的规定在法律上体现为禁止低于成本定价、虚开发票、诈骗、订立还含上述不正当条款的合同等。
  (六)执行竞争法规的职能机构
  政府设立竞争委员会,宏观管理有关商业自由竞争事宜,具有决策、调查、咨询等职能。决策职能主要包括:发布有关禁令阻止竞争中的限制性行为;宣布施行制裁;采取有关临时性措施阻止限制性行为并消除不良竞争带来的影响。另外,所有的机构、企业、行业协会都可以向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请,调查介入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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